裁判要旨
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模式下,投资者依赖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策,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
审计机构通过被审计公司收发函证,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审计准则,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三板公司的主办券商在荐股挂牌阶段,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的,应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持续督导阶段,相关监管规定并未强制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质审查,故券商一般无须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3日,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某证券公司作为某科技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出具了《挂牌推荐报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某科技公司2013年申请挂牌时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此后还为某科技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用于其在新三板市场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2017年6月30日,某科技公司公告中更换后的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某科技公司2016年度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载明某科技公司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大额资金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通过函证程序和访谈程序无法查实。公告发布后,某科技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7年8月11日,被告某科技公司董事会发布《某科技公司关于公司接受证监会调查的公告》。当日,某科技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31元,与8月10日收盘价持平,此后两交易日收盘价分别为0.29元、0.23元。
2019年4月2日,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4月8日起终止某科技公司股票挂牌。
2021年5月,原告李某某因投资某科技公司股份发生亏损,起诉请求某科技公司以及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连带赔偿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1,850,039.01元。
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投资者系通过“做市方式”进行交易,做市商基于其经验、专业等优势获取更多的信息并进行科学分析和处理,最终反映在挂牌企业的股价上,投资者同样依赖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交易因果关系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
关于主办券商的责任,其主要从事推荐股票挂牌和持续督导公司的业务,两种业务的监管规范及履职标准均存在差别,故应分阶段认定责任。在推荐挂牌阶段,某证券公司对财务疑点未通过客户访谈、分析复核、要求挂牌公司解释说明等有效手段进行调查核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持续督导阶段,综合考虑新三板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期间较长,《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以及某证券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履职情况,判决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审计函证获取过程保持控制,通过某科技公司收发函证,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审计准则,未勤勉尽责。其次,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大额预付款保持职业怀疑,未通过走访或访谈等形式核实,未实施充分合理审计程序。同时,本案中存在外部人配合某科技公司订立无交易实质合同以及为收入确认提供回函、配合走账等情形,导致某科技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法院酌定某会计师事务所在20%的范围内对其参与审计的报告中涉及的虚假陈述所造成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1)沪7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50,039.01元;被告某证券公司对被告某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0,211.5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某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42,502.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沪民终69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涉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时及挂牌后持续多年财务造假情形,在挂牌前后不同阶段涉及不同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本案明确在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模式下,做市商依赖其专业经验,通过做市业务将重大信息反映至股价之中,投资者同样依赖于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策,在缺乏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不仅要区分勤勉尽责义务的性质是一般注意义务还是特别注意义务,还应充分考量是否符合监管规则及行业惯例。针对案涉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本案不仅审查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是否符合审计规则,还通过对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同类事项采取的不同审计程序,认定案涉审计是否符合行业通常标准。针对主办券商的责任,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区分了主办券商在荐股挂牌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认定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的义务范围。综合考量造假方式的隐蔽性,最终区分中介机构参与阶段和参与程度,合理界定了各方责任,体现了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