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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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成立于1993年7月,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对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北京注协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为充分实现会员治会、保证决策科学,北京注协建立了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政务服务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内部治理委员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促进委员会和专业技术委员会等9个专门(专业)委员会,为专业化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北京注协立足建会宗旨,充分履行职责,在行业注册管理、执业监管、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北京注协多次获得中注协颁发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工作一等奖”,并于2002年荣获“公益明星单位”称号,2004年荣获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11年荣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的“北京市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称号,2011年、2016年两次荣获北京市民政局授予的“5A”级社会组织称号,2021年荣获首都文明委授予的首都文明单位称号。
截至2023年底,北京注协所属会计师事务所835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2151人。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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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行业党的组织是党在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行业正确发展方向,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过程中。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领导班子等人员安排进行政治审查和发表意见;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获得重要荣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重要职务,挂职锻炼等进行政治审查和推荐;领导行业统战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财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地区依法登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京外事务所的在京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的各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单位会员的变更登记。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单位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 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任职资格自然取消。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或不履行会议表决职责的,取消代表资格,其在本会其他任职资格自然取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人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通过会员管理办法;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在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会议表决职责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本会理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