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保证本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 号)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现制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一)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 300 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 元;300 万元以上至3,000 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 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 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 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我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二)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 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二、本会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会费分配关系
会费的40%上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60%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