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北京评协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5号)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取。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
第四条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矿业权评估业务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上一年度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自入会公告之日起计算。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排名、分级管理、自律监管等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
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于交纳。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4000 元。
登记在未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减半交纳。
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
非执业会员免予交纳。
第七条 北京评协应当按规定公示会费标准、依据等信息。
第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北京评协可以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
第九条 会费减免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列示。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财务状况信息,并按规定向北京评协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相关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其中,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信息应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北京评协对单位会员上报的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北京评协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单位会员交纳会费。
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直接向北京评协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中评协与北京评协共享会费。北京评协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评协,上交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会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予上交;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30%;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50%。
按上述比例计算金额为上交中评协会费。
第十五条 中评协和北京评协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单位会员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北京评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评协或者北京评协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会员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者北京评协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北京评协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 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 制定实施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 办理资产评估师登记事宜,组织对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 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编辑出版会刊;
(七) 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 支持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以及统战群工开展工作;
(十一) 保证北京评协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中评协和北京评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北京评协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北京评协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会费预决算报告,经监事会审查后,提请北京评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2019年6月24日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评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