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七)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比照本通知(二)至(三)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比照本通知第(四)至(七)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附件8)。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十二)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附件9):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十三)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十四)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
(十五)《办法》发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其它事项
(十六)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十七)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资产评估机构顺序编号,用于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
(十八)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反映。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4日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子信箱 |
|
|||||
办公电话 |
|
传真 |
|
移动电话 |
|
|||
办公场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组织形式 |
|
出资总额 (注册资本) |
|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登记编号 |
|
|||||||
评估师总数 |
|
资产评估师数量 |
|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数量 |
|
|||||||
合伙人(股东)总数 |
|
评估师以外的 专业人员数量 |
|
|||||
经等名合伙人(股东)一致同意,现将备案相关材料呈上,请予备案。 我机构保证备案材料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我们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注: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若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则不填写。2.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在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处盖法人公章即可。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序号 |
姓名 (或名称) |
是否 资产评估师 |
是否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名称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登记编号(或其他专业领域的 评估师资格证书编号) |
出资额(万元) (或股权比例%) |
是否具有 三年以上 从业经历 |
三年内是否受停止从业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注: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评估专业资格人员,“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名称”栏目中请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编号”栏目中请填写对应证书的编号。其他附件中涉及上述两项栏目的,填写方式相同,不再另行备注。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近期1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
政治 面貌 |
|
学历 |
|
专业 |
|
|||||||||||||||||||||
是否资产评估师 |
|
是否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编号 |
|
职称 |
|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名称 |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编号 |
|
|||||||||||||||||||||||
职务 |
|
出资或者 股权比例(%) |
|
|||||||||||||||||||||||
联系 方式 |
办公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 |
|
|||||||||||||||||||||||||
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 |
|
|||||||||||||||||||||||||
有无不良执业记录 |
|
|||||||||||||||||||||||||
填表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
||||||||||||||||||||||||||
注:1.“职务”栏请填写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职务;
2. “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栏请从高等教育阶段填起;
3.“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栏填写最近3年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名称、时间并注明签署或参与情况;
4.“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栏请填写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情况;
5.部分栏目中无相关信息的,请在对应栏目中填写“无”;
6.申请人有额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说明。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子信箱 |
|
|||||
办公电话 |
|
传真 |
|
移动电话 |
|
|||
办公场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组织形式 |
|
出资总额 (注册资本) (万元) |
|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
|
合伙人(股东)总数 |
|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信箱 |
|
||
法人合伙人(股东)具有的专业服务资质 |
|
|||||||
经营范围 |
|
|||||||
法人合伙人(股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法人合伙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是否资产评估师 |
是否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 |
是否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名称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证书登记编号(或其他 专业领域的评估师 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 时间 (年) |
出资额 (万元) 或者股权 比例(%) |
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 及行业自律 惩戒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注:1.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评估师不需要填写“出资额”和“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栏;
2.执业时间栏目请填累计执业时长;
3.本表所称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是指评估师以外的,根据《办法》的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的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姓名 |
|
性别 |
|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编号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是否为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 |
||||||||||||||||||||
转出机构 |
|
转入机构 |
|
|||||||||||||||||
资产评估师转所 个人申请栏 |
转所理由:
申请人签字:
|
|||||||||||||||||||
转出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转入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转出地方协会管理部门意见
转所专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转入地方协会管理部门意见
转所专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
注: 资产评估师(珠宝)转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办理。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
|
组织形式 |
|
||||||||||||||
评估师总数 |
|
合伙人(股东)总数 |
|
||||||||||||||
资产评估机构公函编号 |
|
||||||||||||||||
办公场所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子信箱 |
|
||||||||||||||
办公电话 |
|
传真 |
|
移动 电话 |
|
||||||||||||
分支机构名称 |
|
||||||||||||||||
分支机构负责人 |
姓名 |
|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编号 |
|
||||||||||||||||
评估师总数 |
|
资产评估师数量 |
|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数量 |
|
||||||||||||||||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 |
|
评估师以外的 专业人员数量 |
|
||||||||||||||
联系人 |
|
电子信箱 |
|
||||||||||||||
联系方式 |
办公 电话 |
|
传真 |
|
移动 电话 |
|
|||||||||||
现将备案相关材料呈上,并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请于备案。如有不实,我机构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则不填写相关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近期1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
政治 面貌 |
|
学历 |
|
专业 |
|
|||||||||||||||||||||
是否资产评估师 |
|
是否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编号 |
|
职称 |
|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名称 |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编号 |
|
|||||||||||||||||||||||
职务 |
|
在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持股)比例(%) |
|
|||||||||||||||||||||||
联系 方式 |
办公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 |
|
|||||||||||||||||||||||||
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 |
|
|||||||||||||||||||||||||
有无不良执业记录 |
|
|||||||||||||||||||||||||
填表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
||||||||||||||||||||||||||
注:1.“职务”栏请填写分所所长、分公司经理等;
2.“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栏请从高等教育阶段填起;
3.“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栏填写最近3年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名称、时间并注明签署或参与情况;
4.“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栏请填写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情况。
备案公告
(公函编号)
(机构名称)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组织形式为···。
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等备案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注: 此为参考格式。用于分支机构备案时,合伙人(股东)、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信息可不列。
附件7-1: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变更原因:
项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变更时间 |
||
名称 |
|
|
|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
|
|
|
||
合伙人(股东) |
姓名 |
出资(股权)比例(%) |
姓名 |
出资(股权)比例(%) |
|
|
|
|
|
||
|
|
|
|
||
|
|
|
|
||
被吸收合并方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公函编号 |
所在地 |
合并时间 |
||
|
|
|
|
||
|
|
|
|
||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注:1.“变更原因”项目应填写“正常变更”、“吸收合并”、“分立存续”、“转制”、“跨省迁址”;
2.“被吸收合并方名称”等相关项目,仅在机构发生“吸收合并”时填写;
3.合伙人(股东)发生变化,变更前后全体股东全部填写;
4.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表附上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5.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公函编号:
项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变更时间 |
||
名称 |
|
|
|
||
分支机构 负责人姓名 |
姓名 |
在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持股)比例(%) |
姓名 |
在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持股)比例(%) |
|
|
|
|
|
|
|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分支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是合伙人(股东)的,“出资(持股)比例”栏可不填。
变更备案公告
(公函编号)
(参考格式)
(机构名称)变更事项备案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变更备案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
二、
……
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注销备案公告
(公函编号)
(参考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于年月日注销备案。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